笔者作为一名专注于矿产能源领域法律研究与服务18年的专业律师,多年来与矿山企业打交道,发现经常出现“矿山关闭”的现象,矿山企业较为深刻地感受到了“责令关闭”的威力。
深思后发现,产生此现象的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责令关闭”究竟是何法律性质,其应当遵从哪个法律轨道厘得不清。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对于文字的理解往往有多种解释,不搞清楚文字的内涵和外延并放在特定的背景下就无法得出正确的理解。因此有必要厘清“责令关闭”这4个字的性质和真正的涵义。但对于“责令关闭”的法律性质而言,近年来一直争论不下,主要的几种观点是“行政处罚说”“行政强制说”和“行政命令说”。
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其中,与“责令关闭”最为接近的是“(四)责令停产停业”。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其中,与“责令关闭”最为接近的是“(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关于“责令关闭”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但主要是体现在“安全”和“环保”的法律之中。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责令关闭”是一种很重的行政处罚,即政府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命令其关闭,适用于那些严重污染环境,并且经过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让其继续存在下去的企事业单位。但遗憾的是,在2021年之前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于“责令关闭”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
可喜的是,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在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明确将“责令关闭”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均列为了行政处罚。自此,实务中,对于“责令关闭”法律性质久决不定的局面终有定论。“矿山关闭”终于被戴上了“行政处罚”的制度笼头。
将“责令关闭”明确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即将“责令关闭”定性为行政处罚,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这一行政行为时就应当遵从行政处罚的严格程序要求。自此,深受“责令关闭”影响的矿山企业在新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将不能被行政机关“一刀切”随意关闭,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将因此得以保护!如此,也符合中央“要妥善处理、有序推进,坚决杜绝‘一刀切’行为”的政策要求。
“有恒产者有恒心”,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秉承了物权法关于矿业权法律性质的规定,赋予了矿业权用益物权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民法典给矿山企业吃了权益保护的定心丸。
法治建设在推进,让“矿山关闭”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广大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真正的保护。
全国服务热线:0769-89066618 13723549851(微信同号)
鸿运国际建筑材料单体燃烧试验机,成束电线电缆垂直燃烧试验机,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试验机,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机,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炉,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装置,建筑材料着火性能试验机,建筑材料燃烧热值试验仪,建筑材料烟密度试验机,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水平炉,建筑构件耐火试验垂直炉,钢结构防火涂料隔热效率试验炉,钢结构防火涂料小试样试验炉,钢结构防火涂料耐火试验炉,防火涂料燃烧试验机隧道法小室法大板法,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试验机,建筑材料表面燃烧性能试验机,铺地材料辐射热通量试验装置,电线电缆完整性燃烧试验机,电线电缆烟密度试验机,卤酸气体释出测定装置,电线电缆耐火燃烧试验机,电缆电缆热释放速率测试仪,矿用电线电缆负载燃烧试验机,漏电起痕试验机,锥形量热仪,氧指数测定仪,灼热丝试验机,针焰试验机